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高尔夫球员综合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高尔夫球员,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
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参加高尔夫运动时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下列各项损失、责任和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第三者责任:被保险人因参加高尔夫球运动发生意外事故(包括球车事故),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包括球场雇员的人身伤亡和球场的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必要、合理的诉讼及其他费用。但不包括被保险人及其家属或雇员(不包括球童)的人身伤亡及其自用、租用、代人保管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其中,球场雇员的医疗费用,应扣除按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应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保险人仅就上述费用的余额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衣物行李、球具损失:被保险人的衣物行李及球具在参加高尔夫运动期间置存于球场指定的建筑物内的保管处所,因火灾、雷电或盗窃所致的损失。但不包括被保险人的衣物、行李或球具因破旧、鼠咬、虫蛀、或固有瑕疵以及非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三)球杆断裂:被保险人的球杆在使用过程中因断裂或折断导致的损失,且须提供断裂球杆照片及球场证明。但不包括被保险人的球具因破旧或固有瑕疵以及非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四)球童特别费用:球童为被保险人服务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受伤后的医疗费用。
(五)中暑:被保险人在高尔夫球运动过程中发生中暑后的急救及医疗费用。
(六)一杆进洞费用:被保险人在参加高尔夫比赛中,由于“一杆进洞”后发生的费用。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地震、火山爆发、海啸、雷击、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暴风、雪灾、雹
灾、冰凌、泥石流、崖崩、地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灾害;
(七)被保险人违反球场安全规定。
第五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二)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三)精神损害赔偿;
(四)间接损失;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六)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三个月后发生的伤残或死亡;
(七)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六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第七条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八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
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一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